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 正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出版品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與研考會之聯繫,增加橫
向協調功能及提升作業成效,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訂定「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期間
經過四次修正(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最近一次修正時間
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供各機關參照。為簡化作業並配合實務運作
情形,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確實達到強化機關內控管制作業成效,發揮溝通協調及預警通報功
    能,明訂本府各機關研考類一條鞭人員,應為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擔任。(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本府各機關研考執行成效,依本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
    研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送交各機關參考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利本會與機關間即時進行意見交流,取消每年定期辦理之座談會,
    調整為適時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聯繫管道,進行
    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二款)
四、考量各機關對於本制度已有穩定性支持,且各機關如對本府研考業務
    有所建議,亦可透過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聯繫管道反
    映,故不再進行滿意度調查。(刪除規定第五點第三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機關應向研考會提報一名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作為
    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並登錄於官網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之異動,各機關依下列作業原則辦理:
    (一)人員異動僅涉及業務指派或簡任職務任免遷調事項,須提報異
          動表,不需會商研考會表示意見。
    (二)人員異動涉及任免遷調事項,屬免經甄審(選)職務者,應由
          出缺職務機關之一級機關會商研考會表示意見,後續並由出缺
          職務機關提報異動表。一級機關職務以府簽會辦方式辦理會商
          ;二級機關職務由其一級機關以會商表辦理會商後,再由二級
          機關簽陳一級機關核定。
    (三)異動表應於該異動人員接任職務三日內完成提報,並更新官網
          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立法理由〕
為確實達到強化機關內控管制作業成效,發揮溝通協調及預警通報功能,
明訂研考類一條鞭人員應由各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爰
予酌修文字。

四、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於每年十一月,檢視年度各項考
    評業務結果與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綜整送交各機關參考。
〔立法理由〕
為精進考評機制,落實三級管考之精神,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改為
依本府研考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果與各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
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綜整後供機關參考,爰予酌修文字,並刪除項
次。

五、為提升研考作業品質,由研考會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提升研考知能: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研考業務相關
          教育訓練,以增進研考專業知能。
    (二)促進意見交流:適時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
          聯繫管道,與各機關進行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會與機關間即時進行意見交流,取消每年定期辦理之座談會,
    調整為適時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聯繫管道,進行
    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爰予酌修文字。
二、依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陳一百十年度各機關首長對「研考類一
    條鞭看法和意見」調查問卷結果,顯示本府各機關對於本制度已有穩
    定性支持,另各機關如對本府研考業務有所建議,亦可直接透過本府
    主任秘書會報、相關會議機制或聯繫管道反映,故不再進行滿意度調
    查,爰予刪除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