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組長、秘書、副主任、編審、消費
  者保護官、分析師、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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