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所屬各局、處、直屬委員會及中
    心(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定期通盤檢討其主管之法規及行政規則,
    以貫徹地方自治及落實保障人權,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
    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法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之主任秘書兼任: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工務局。
  (五)交通局。
  (六)社會局。
  (七)環境保護局。
  (八)都市發展局。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另遴聘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
    前項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
    會議。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年度整理計畫與工作進度之審核
        事宜。
  (二)本府各機關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立法政策或法制再造之指導、推
        動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執行本小組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決議之督促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研究推動事項有關事宜。

四、本小組視業務推動及議題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組務推動,由法務局主任秘書兼任;幹
    事若干人,得由召集人指派本府有關機關及法務局派員兼任。
    本小組設下列工作小組,受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揮監督,並由幹事
    依任務分組辦理相關幕僚工作及聯繫事宜:
  (一)年度計畫工作小組。
  (二)法規鬆綁工作小組。
    本小組會議議題之研擬及提案,得洽請本府有關機關協助規劃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