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家賠
    償審議案件之品質及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之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承辦人員對於應提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
    賠會)審議之案件,應綜合賠償義務機關函送之調查意見及相關證據
    資料,併請求權人之請求書與函復之陳述意見及相關資料等,簽擬意
    見提國賠會審議。

三、賠償義務機關函復之處理意見,如發現其未副知請求權人者,應即通
    知賠償義務機關補正程序。又其就全案之事實調查未詳盡或函附之證
    件內容不完整,而影響案件之研判者,本局承辦人應即通知該機關再
    行調查或補送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得自行或會同調查之。

四、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之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賠償義務機關有
    爭議時,本局承辦人員收到機關函復之處理意見,應注意其有無依臺
    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再簽具審議意見(
    包括權限爭議或有無賠償責任之意見等待審事項),提報國賠會審議
    。

五、請求權人如以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向本府數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宜
    綜合併案處理,並簽報本局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指派本案之承辦人員。

六、本局承辦人員撰寫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時,應衡酌下列事項:
    (一)注意其內容之完整及時效性。
    (二)針對案件爭點之主張與有利、不利之事證及法令依據,並依據
          事實及證據作完整之敘明,避免遺漏。
    (三)對於案件所涉及重大之疑義或重要爭點,先予歸納及釐清並作
          成審議意見,同時應參考蒐集所涉及之法令規定、行政規則、
          實務見解、法院判例或判決理由、學說理論及類似案件過去之
          處理先例,附具於審議書後供國賠會審議。
    (四)作成之審議意見,如屬案情簡單者,宜認定應否負國家賠償責
          任或應否行使求償權,並作成初步結論。如案情複雜不易瞭解
          者,擬具之意見應分段分析,供國賠會審議。

七、提報本府國賠會審議之案件,應將當事人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證據
    資料列為必要附件並編號,必要時得請賠償義務機關將佐證之照片、
    肇事現場圖等資料,製作成電腦圖片檔,以大螢幕畫面顯示,俾利於
    國賠會之研判。

八、國賠會審議時,有下列情形應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但顯無理由者不
    在此限。
    (一)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傷害事件。
    (二)預估其請求合理賠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案件。
    (三)案件複雜須當事人到會說明之案件。
    (四)當事人申請到會說明之案件。
    (五)行使求償權時,應通知被求償權人。

九、提報本府國賠會再審或行使求償權之審議案件,應將原審議案件及相
    關證據資料列為附件,俾便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