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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2)北市法綜字第11230377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國賠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九十四北市法秘字第09431664 3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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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北市賠秘字第0973149310 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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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北市賠秘字第097324471 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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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6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 政府法規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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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北市法綜字第10760018671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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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2)北市法綜字第11230377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