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北市發生之重大災害事件,協
助提供被害人災後相關法律扶助,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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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指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災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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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有提供被害人相關法律扶助之必要時
,應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視實際需要提供下列法律扶
助事項:
(一)由法務局召開法律扶助會議,必要時得召集成立律師團,或邀集
被害人、加害人及關係人研商處理。
(二)協助被害人蒐集提供加害人及其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戶籍財產
(土地建物登記資料)與公司、商號、法人團體及其負責人、股
東登記或立案資料、建築執照等資料。
(三)協助被害人向司法機關行財產保全程序事宜。但不協助提供擔保
金。
(四)協助被害人聯繫司法機關,確認其事實是否足認為得對加害人及
其應負責任之人依法逕行拘提或限制其出境。
(五)協助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民事和解、賠償事宜。
(六)協助被害人提起訴訟,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宜,必要時,協助聲請
訴訟救助,或酌予補助律師費用。
(七)協助提供法律諮詢。
(八)協助被害人家屬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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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執行本要點之法律扶助事項,法務局視實際需要成立法律扶助專案
小組,並設立統一窗口,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本府各機關應積極
配合,提供必要之協助,並無償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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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本府各機關應提供協助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警察局:
1.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2.關係人姓名、地址、年齡等基本資料之提供。
3.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二)社會局: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三)衛生局:醫療相關資料之提供。
(四)產業發展局:
1.關係人工商登記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法令意見之提供。
(五)都市發展局:
1.建築執照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建築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消防局:
1.消防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七)民政局: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
(八)地政局:關係人所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之提供。
(九)環境保護局:
1.環保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環保法令意見之提供。
(十)觀光傳播局:協助法律扶助新聞發布事宜。
(十一)其餘各機關應就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其他必要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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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災害法律扶助幕僚作業由法務局及相關機關派員辦理之。本府及
所屬各機關舉凡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擬定、行政
處分之作成或其他有舉行聽證必要之情形者,得舉行聽證,必要時並
得請法務局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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