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本府各機關應提供協助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警察局:
1.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2.關係人姓名、地址、年齡等基本資料之提供。
3.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二)社會局: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三)衛生局:醫療相關資料之提供。
(四)產業發展局:
1.關係人工商登記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法令意見之提供。
(五)都市發展局:
1.建築執照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建築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消防局:
1.消防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七)民政局: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
(八)地政局:關係人所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之提供。
(九)環境保護局:
1.環保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環保法令意見之提供。
(十)觀光傳播局:協助法律扶助新聞發布事宜。
(十一)其餘各機關應就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其他必要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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