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大災害法律扶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法綜字第10330145600號函 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人權保障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本府各機關應提供協助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警察局:
        1.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2.關係人姓名、地址、年齡等基本資料之提供。
        3.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二)社會局: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三)衛生局:醫療相關資料之提供。
  (四)產業發展局:
        1.關係人工商登記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法令意見之提供。
  (五)都市發展局:
        1.建築執照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建築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消防局:
        1.消防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七)民政局: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
  (八)地政局:關係人所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之提供。
  (九)環境保護局:
        1.環保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環保法令意見之提供。
  (十)觀光傳播局:協助法律扶助新聞發布事宜。
  (十一)其餘各機關應就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其他必要資料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