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場
    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三、本會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館開放使用申請範圍如下:
  (一)地下 1樓多功能展示空間為展覽或研習之用。
  (二)第 4-5樓層多功能會議室為供會議或座談會之用。
  (三)第 7樓層研習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
  (四)第 8樓層研習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
  (五)第 9樓層研習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

五、本館申請使用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原住民文化表演、族語、技藝研習或展覽。
  (二)原住民相關課程等之訓練研習。
  (三)原住民相關議題之會議。
  (四)可增進原住民文化保存推廣之活動或會議。
  (五)其他經本會同意辦理之活動。

六、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前十四日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
    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會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五日內繳交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不得使用。

七、本館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會。
  (二)原住民團體。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
  (四)北投區林泉里地區立案團體。
  (五)其它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六)其他。
    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同一順序內同時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
    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
        申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原住民族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
        要考量者,經本會審核通過,得給予免徵場地使用費。
  (四)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社團、協會、合作社及北投區林泉里民場地使
        用費以 5折計收。
  (五)本市以外各縣(市)政府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會核
        准者,場地使用費以 6折計收。

九、為配合本府政策,本會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
    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