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健康扶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健康保障扶助,執行健康檢查及保健推廣
    教育,俾維護其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機關:本會

四、協辦機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及臺北市立萬芳
    醫院(以下簡稱萬芳醫院)。

五、申請期間:
    (一)健康檢查每年 1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於申請期間年度預算額
          度用罄時由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公告並辦理後續申請之後補相
          關事宜。
    (二)保健推廣教育:搭配本會家庭、婦女、社區、老人等相關活動
          計畫,擇期配合辦理。

六、申請資格:
    (一)健康檢查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
          2.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3.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扶助者
            。
    (二)保健推廣教育:本市原住民
    前項健康檢查符合資格者,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將資料傳送至本會,
    本會將通知該區公所協助通知申請人及追蹤等事宜。

七、健康檢查之補助額度、項目及申請流程:1 年以 1次為限,每人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 1萬元整,補助項目及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二)
    ;符合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2點之原住民接受本計畫健康
    檢查,其檢查項目有符合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者,費用由聯合醫院及萬
    芳醫院向衛生局申請,其餘費用由本會補助之。

八、健康檢查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低收入戶手冊、符
          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本,逕
          向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
          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
          檢查注意事項等告(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於每年12月 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會提出辦理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請款收據。
    (三)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檢送受補助之申請人
          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本府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本會。

九、健康檢查注意事項:
    (一)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於健康檢查完成後,應將檢查結果列印,
          並追蹤申請人回診說明。未回診者,應將檢查結果於檢查後 2
          至 3週內,以掛號郵寄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主動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對於結果予以
          輔導、轉介作進一步的檢查治療。
    (三)申請人於檢查中,如發生突發或意外事件,得由聯合醫院及萬
          芳醫院立即處理。
    (四)申請人如自行要求非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超出之費用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
    (五)本會得隨時抽查申請人、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相關資料,申請
          人、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
          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保健推廣教育:為提升與增強本市原住民健康權益,本會辦理保健推
    廣教育活動,相關課程含環境健康、原住民傳統醫療、自然醫學及自
    愈力介紹等。

十一、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