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6年度原住民健康檢查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健康照顧,實施健康檢查,俾早日發現疾病
    ,早期治療,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機關: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稱聯合醫院)。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
  (二)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扶助者

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實施,本會於公告日
    前撥入補助經費,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並由聯合醫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自本會公告日起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實施,並由原民會
  於公告日前撥入經費。

五、補助健康檢查項目(如附件一)。

六、補助額度:1年以1次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七、符合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2點之原住民接受本計畫健康檢
    查,其檢查項目有符合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者,費用由聯合醫院向衛生
    局申請,其餘費用由本會補助之。

八、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修正申請流程。

九、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低收入戶
        手冊、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
        本,逕向聯合醫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
        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檢查注意事項等告(
        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於每年度11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辦理
        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請款收據。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於期限內一次辦理核銷。

十、聯合醫院於健康檢查完成後,應將檢查結果列印,並追蹤申請人回診
    說明。未回診者,應將檢查結果於檢查後2至3週內,以掛號郵寄原
    住民。

十一、聯合醫院應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對於結果予以輔導、轉介作進一步
      的檢查治療。

十二、申請人於檢查中,如發生突發事件,得由聯合醫院立即處理。

十三、申請人如依規定檢查項目全部檢查,其費用依第六點規定補助;若
      自行要求超出之檢查項目,超出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四、本會得隨時抽查申請人及聯合醫院相關資料,申請人、聯合醫院以
      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
      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五、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十六、本計畫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