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健康照顧,實施健康檢查,俾早日發現疾病
,早期治療,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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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機關: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稱聯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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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
(二)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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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實施,本會於公告日
前撥入補助經費,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並由聯合醫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自本會公告日起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實施,並由原民會
於公告日前撥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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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健康檢查項目(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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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額度:1年以1次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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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2點之原住民接受本計畫健康檢
查,其檢查項目有符合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者,費用由聯合醫院向衛生
局申請,其餘費用由本會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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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修正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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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低收入戶
手冊、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
本,逕向聯合醫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
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檢查注意事項等告(
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於每年度11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辦理
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請款收據。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於期限內一次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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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聯合醫院於健康檢查完成後,應將檢查結果列印,並追蹤申請人回診
說明。未回診者,應將檢查結果於檢查後2至3週內,以掛號郵寄原
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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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聯合醫院應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對於結果予以輔導、轉介作進一步
的檢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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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於檢查中,如發生突發事件,得由聯合醫院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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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如依規定檢查項目全部檢查,其費用依第六點規定補助;若
自行要求超出之檢查項目,超出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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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得隨時抽查申請人及聯合醫院相關資料,申請人、聯合醫院以
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
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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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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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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