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參加在職進修學分班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
    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全球化趨勢,從市政經營與永續發展的觀點,培
    養本府中階文官未來具備高階文官的能力,同時習得政務人員當有的
    格局與遠見,並擁有人生的智慧,以提升市政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三、在職進修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由本府委託大學代辦,由本府負擔
    全部學費。

四、本班之進修期限為期一年半。進修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受委辦大學發
    給結業證明書。

五、參加人員:
  (一)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現職薦任(派)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編制內之本府公務員
          ,或現職薦任(派)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且曾擔任主管職務
          三年以上之編制內本府公務員。
        2.大專畢業具三年以上或碩士畢業具一年以上之公部門工作經驗
          者。
        3.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各機關選送或經機關同意自由報名之人員,經甄選後擇優錄取。
        (甄選詳招生簡章)

六、上課時間原則上安排於週五下午至晚上,所排活動在辦公時間內,由
    各機關核予公假登記,唯每週公假上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七、進修人員,如中途輟學,除因疾病休學期滿退學外,由服務機關列管
    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其他進修補助。

八、為鼓勵多元學習發展,本班進修人員得參加委辦學校安排研習外之國
    外參訪及交流活動,出國期間由各機關依規定核予公假,學費以外各
    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九、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注意進修
    學分班結業人員之進修事實,並做為其陞任評分及優先陞遷之參考。

十、進修人員在進修期間內,不得申請其他進修費用補助。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