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
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全球化趨勢,從市政經營與永續發展的觀點,培
養本府中階文官未來具備高階文官的能力,同時習得政務人員當有的
格局與遠見,並擁有人生的智慧,以提升市政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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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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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職進修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由本府委託大學代辦,由本府負擔
全部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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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班之進修期限為期一年半。進修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受委辦大學發
給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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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人員:
(一)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現職薦任(派)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編制內之本府公務員
,或現職薦任(派)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且曾擔任主管職務
三年以上之編制內本府公務員。
2.大專畢業具三年以上或碩士畢業具一年以上之公部門工作經驗
者。
3.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各機關選送或經機關同意自由報名之人員,經甄選後擇優錄取。
(甄選詳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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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課時間原則上安排於週五下午至晚上,所排活動在辦公時間內,由
各機關核予公假登記,唯每週公假上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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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修人員,如中途輟學,除因疾病休學期滿退學外,由服務機關列管
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其他進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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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鼓勵多元學習發展,本班進修人員得參加委辦學校安排研習外之國
外參訪及交流活動,出國期間由各機關依規定核予公假,學費以外各
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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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注意進修
學分班結業人員之進修事實,並做為其陞任評分及優先陞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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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修人員在進修期間內,不得申請其他進修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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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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