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資源共享及擴
大教育訓練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在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執行下,得提供場地使用及代辦教育
訓練等相關活動。
三、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下午
六時至十時三個時段;住宿時間自住宿當日上午九時至離宿日上午九
時為止,住宿期間得使用體育館及休閒設施。
四、本中心服務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等(以下簡稱申請人),並以本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優先;公教人員個人得申請住宿。
五、申請本中心代辦活動及使用場地時,應提出申請計畫(包括活動內容
、使用時間、場地及人數),經本中心同意後,依本中心場地使用費
基準(如附表)規定繳納費用;其他代辦事項之費用得與本中心協商
決定之。
六、使用本中心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搬移、增加場地內設備或為佈置時,應經本中心同意,用畢應即回
復原狀。
(二)佈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時,應貼掛於指定位置;未經本中
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圖釘等物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
他設備。
(三)申請人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
(四)為安全起見,未經同意請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七、使用場地如致本中心公物有毀損或滅失者,申請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未遵守本中心規定或超出使用範圍,情節嚴重者,本
中心得於二年內不再提供使用。
八、其他場地或代辦事項,為本中心所能提供者,可另行協商辦理。
九、餐廳場地使用費全數及一般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四十以「使用規費收
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繳入市庫;百分之六十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
於當年度預算,用以分擔場地與設施維護更新及保管與勞務等維持正
常運作之費用,並依規定如數以「使用規費收入-服務收入」繳入市
庫。
[附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2年冬字49期 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