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為辦理特定文化設施之運用管理,得視實際需要編列款項支付所
需費用。
特定文化設施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運用方式辦理者,受託之
財團法人辦理委託事項所需費用,得由文化局視實際需要編列款項支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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