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1939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及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管理機關為辦理特定文化設施之運用管理,得視實際需要編列款項支付所
需費用。
特定文化設施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運用方式辦理者,受託之
財團法人辦理委託事項所需費用,得由文化局視實際需要編列款項支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