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二二八紀念館文物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館為提供展示、研究及教育推廣等用途,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非屬本館藏品之照片及複製品,本館不予代借及轉借。
三、外界借用需來函,並以一次使用為原則,若要用於他項用途,必須徵
    得本館同意。
四、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如用以公開展示或出版品,須註明「
    臺北市二二八紀念館提供」字樣。
五、有關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借用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構、學術團體或專家學者基於展示、研究或教育推廣等公
        益用途者,本館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1.4×6照片(以本館「已攝成底片」沖印為限)每張新臺幣25
          0 元。
        2.4×6照片(本館無「已攝成底片」需另行拍攝者)每張新臺
          幣400 元。
        3.複製品:以本館代為複製費用之標準收取。
  (二)基於商業用途者,本館得收取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1.4×6照片(以本館「已攝成底片」沖印為限)每張新臺幣40
          0 元。
        2.4×6照片(本館無「已攝成底片」需另行拍攝者)每張新臺
          幣800 元。
        3.複製品:以本館代為複製費用標準之五倍收取。
六、申請借用之藏品照片本館如無底片,基於文物安全無法重拍時,本館
    得拒絕申請。
七、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片及複製品,若用於著作或出版,須提供五份著作
    或出版品贈予本館。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