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館為提供展示、研究及教育推廣等用途,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非屬本館藏品之照片及複製品,本館不予代借及轉借。
三、外界借用需來函,並以一次使用為原則,若要用於他項用途,必須徵
得本館同意。
四、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如用以公開展示或出版品,須註明「
臺北市二二八紀念館提供」字樣。
五、有關藏品照片及複製品借用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構、學術團體或專家學者基於展示、研究或教育推廣等公
益用途者,本館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1.4×6照片(以本館「已攝成底片」沖印為限)每張新臺幣25
0 元。
2.4×6照片(本館無「已攝成底片」需另行拍攝者)每張新臺
幣400 元。
3.複製品:以本館代為複製費用之標準收取。
(二)基於商業用途者,本館得收取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1.4×6照片(以本館「已攝成底片」沖印為限)每張新臺幣40
0 元。
2.4×6照片(本館無「已攝成底片」需另行拍攝者)每張新臺
幣800 元。
3.複製品:以本館代為複製費用標準之五倍收取。
六、申請借用之藏品照片本館如無底片,基於文物安全無法重拍時,本館
得拒絕申請。
七、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片及複製品,若用於著作或出版,須提供五份著作
或出版品贈予本館。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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