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本市特定路段舉辦文化創
    意產業、藝文展演等活動之申請,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
    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範圍
  (一)信義計畫區內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路段如下:
        1.一般 1:香堤大道北(A8與 A10間)。
        2.一般 2:香堤大道南段(A9與 A11間)。
        3.特殊 1: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A8、A9、 A11三館間)。
        4.特殊 2:信義威秀徒中庭徒步區。
  (二)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及中華路西側人行道經本府公告路段如下:
        1.一般 3: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
        2.一般 4:峨眉街漢中街口廣場。
        3.特殊 3:漢中街武昌街口(屈臣氏前廣場)。
        4.特殊 4: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
        、機構及向國內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四、申請限制
    適用本須知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藝文展演活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國家慶典、選舉活動
        、擺設攤位等活動及持有本局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展演
        活動,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使用時段(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所需時間)
  (一)一日分為三時段:
        1.上午: 0時 -12時。
        2.下午:12時 -18時。
        3.晚上:18時 -24時。
  (二)西門徒步區平日開放時間自下午18時起至23時止,假日自上午11
        時起至23時止。西門徒步區可供使用時間為:
        1.上午:11時 -12時。(假日)
        2.下午:12時 -18時。(假日)
        3.晚上:18時 -23時。(平日與假日)
        4.申請時段計算與收費依本辦法附表收費基準辦理。
  (三)活動使用期間以三日為限。但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
        主辦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或政令宣導活動,經專案簽報本府同意延
        長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使用路段與開放時數、期間
  (一)一般路段:(詳附圖)
  ┌───┬─────┬─────────┬─────────┐
  │路段  │  路  段  │    開放範圍      │     注意事項     │
  │代號  │          │                  │                  │
  ├───┼─────┼─────────┼─────────┤
  │一般1 │香堤大道北│長度:48m         │舞臺面向松高路    │
  │      │段A8與A10 │(自附圖一般1之a-a│                  │
  │      │          │段起48公尺長)    │                  │
  │      │          │寬度:5.5m        │                  │
  │      │          │(道路兩旁植栽槽與│                  │
  │      │          │石椅內側間距)    │                  │
  ├───┼─────┼─────────┼─────────┤
  │一般2 │香堤大道南│長度:32m         │舞臺面向松壽路    │
  │      │段A9與A11 │(空橋下方黃色地磚│                  │
  │      │          │前端起32公尺長)  │                  │
  │      │          │寬度:5.4m        │                  │
  │      │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                  │
  │      │          │側)              │                  │
  ├───┼─────┼─────────┼─────────┤
  │一般3 │昆明街至康│長度:165m        │為免影響各戲院營運│
  │      │定路段之武│(武昌街2段83號門 │,活動規劃應自鄰近│
  │      │昌街      │牌前方柱起算165公 │康定路端為起點,且│
  │      │          │長)              │舞臺面向昆明街    │
  │      │          │寬度:6m          │                  │
  │      │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                  │
  │      │          │)                │                  │
  ├───┼─────┼─────────┼─────────┤
  │一般4 │峨嵋街漢中│廣場綠色地磚圓弧範│本路段限公益活動申│
  │      │街口廣場  │圍內              │請,活動請於下午5 │
  │      │          │                  │前結束。          │
  └───┴─────┴─────────┴─────────┘
  (二)特殊路段:(詳附圖)
  ┌───┬─────┬─────────┬─────────┐
  │路段  │  路  段  │     開放範圍     │     注意事項     │
  │代號  │          │                  │                  │
  ├───┼─────┼─────────┼─────────┤
  │特殊1 │信義新光三│1.中央處:以內側燈│中央處舞臺面向市府│
  │      │越香堤大道│  柱為界          │大樓              │
  │      │廣場(A8、│  長度:22.6m     │                  │
  │      │A9、A11三 │  寬度:11m  (不含│                  │
  │      │間)      │  自行車道範圍)   │                  │
  │      │          │2.東翼部份:      │                  │
  │      │          │  長度:自中央區延│                  │
  │      │          │  伸35m           │                  │
  │      │          │  寬度:5.4m(道路│                  │
  │      │          │  兩旁植栽槽內側)│                  │
  ├───┼─────┼─────────┼─────────┤
  │特殊2 │信義威秀徒│長度:46m         │1.為免業態重疊影響│
  │      │步區      │(影城防火門前方黑│  附近飲料、食品店│
  │      │(威秀電影│色地磚前端起,至影│  家營業,本路段不│
  │      │院中庭徒步│城末端紅柱處)    │  建議辦理試飲、試│
  │      │區)      │寬度:5.1m        │  吃活動;倘確有需│
  │      │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  要,應與附近店家│
  │      │          │側)              │  協調取得共識,並│
  │      │          │                  │  有協調紀錄,始得│
  │      │          │                  │  進行試飲、試吃活│
  │      │          │                  │  動。            │
  │      │          │                  │2.本路段空間狹長,│
  │      │          │                  │  為免影響附近店家│
  │      │          │                  │  營業,活動設施應│
  │      │          │                  │  保持徒步區視覺美│
  │      │          │                  │  感及動線通暢。  │
  │      │          │                  │3.舞臺面向松壽路  │
  ├───┼─────┼─────────┼─────────┤
  │特殊3 │漢中街、武│廣場地磚星芒所及圓│1.本路段週末開放申│
  │      │昌街口    │弧範圍內          │請時              │
  │      │(屈臣氏前│                  │段限每月第二及第四│
  │      │廣場)    │                  │個週              │
  │      │          │                  │日。              │
  │      │          │                  │                  │
  │      │          │                  │2.簽唱會需於下午5 │
  │      │          │                  │前                │
  │      │          │                  │束並於6時前完成清 │
  │      │          │                  │。                │
  │      │          │                  │3.為避免人潮擁擠,│
  │      │          │                  │阻礙              │
  │      │          │                  │行人動線,建議簽唱│
  │      │          │                  │會相              │
  │      │          │                  │關活動移至西門紅樓│
  │      │          │                  │或電              │
  │      │          │                  │影主題公園辦理。  │
  ├───┼─────┼─────────┼─────────┤
  │特殊4 │西寧南路至│長度:35m         │1.為考量人、車動線│
  │      │昆明街間之│(武昌街2段98號前 │,簽              │
  │      │武昌街段(│植栽槽白色地磚起35│唱會不予核准。    │
  │      │武昌誠品店│公尺長)          │                  │
  │      │前)      │寬度:6m          │2.為避免人潮擁擠,│
  │      │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阻礙              │
  │      │          │)                │行人動線,建議簽唱│
  │      │          │                  │會相              │
  │      │          │                  │關活動移至西門紅樓│
  │      │          │                  │或電              │
  │      │          │                  │影主題公園辦理。  │
  └───┴─────┴─────────┴─────────┘
  (三)本局經管徒步區腹地狹小,為維護民眾行走安全及休憩需求,提
        供街頭藝人充足展演空間,故不受理旅展、溫泉展、婚紗展等大
        量聚集人潮之工商展,建議移至世貿或南港展館申請辦理,另公
        益及勸募義賣活動僅開放香堤大道北段申請。
  (四)本局經管道路路段,每年總申請核准使用量以 500場次為限,總
        時間不得超過 1,500個時段。
  (五)同一申請使用者,同一路段每月核准以 2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
        超過18時段。
  (六)以上路段使用量管制,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
        辦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政令宣導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本局同意
        增加之。

七、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繳交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收費
        基準辦理。
  (二)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即期支票,本
        局並將兌現入帳)或電匯方式匯至本局保管金專戶(台北富邦銀
        行公庫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款:16151013900009)票據或
        匯款證明應連同活動申請書及附件於送案時繳交。
  (三)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所屬
        各機關(構)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
  (四)退還保證金:活動結束後 3日起,填寫下列文件,至本局申請辦
        理保證金退還,本局於各相關局處確認後,申請人無違反本辦法
        及本須知相關規定,保證金退還之: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五)未通過活動申請之案件於本局公告當日起,辦理保證金退還,申
        請文件及程序同前項。

八、使用費
  (一)使用費之收費基準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辦理。
  (二)申請案核准後,使用費請以電匯方式匯至本局道路使用費專戶(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道路使用費:16151010
        402080),匯款證明應連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於活動舉
        辦前傳真至本局(傳真電話: 2345-5828)。倘以郵政匯票、金
        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繳納,應持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於活動舉辦日前至本局秘書室繳納。
  (三)由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
        收取使用費;以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
        位之活動,經本局核准者,得減半收取。
  (四)若活動需設置舞台或攤棚,其使用費以全天計收。
  (五)退還使用費:申請人所繳納之道路使用費,如因天災、事變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舉辦活動、中途停止使用或其他經本
        局核准停辦活動之情況,請於收到核准函文後,填寫下列文件,
        至本局申請退還使用費。
        1.使用費退還申請書。
        2.退還使用費領據。
        3.使用費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4.核准停辦活動函文或相關證明資料。

九、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每年雙數月之 1日至10日(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間受理
        申請次月 1日起至 6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每一申請案請繳交申請書件一式 2份,其中 1份為正本,另 1份
        得以影本代替。申請書表格式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三)申請者應將申請書件及保證金票據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
        件同時遞案,請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案書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
        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
        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
  (四)外封套請書明「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案」,並
        以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秘書室收。以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
          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至
          下午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秘書室簽收。
  (五)本局收件後一律不退件,請自行影印備份留存。
  (六)本府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以各機關(
        構)之名義申請或發函送件。
  (七)緊急重要活動之申請與審查作業:符合「緊急」與「重要」要件
        之活動,需於活動舉辦日20日前提出申請,不受前述申請時間之
        限制。
        1.需同時符合「緊急」與「重要」之要件:
          緊急:該案之發生或活動時間依上述申請時間確有困難者。
          重要:符合本局扶植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具重要政策
          性者。
        2.應檢具之文件:除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外,尚須檢附足資證明「
          緊急」暨「重要」要件之說明文件。
        3.審查作業:經本局初審確屬「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將
          由本局及本府相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另視實際狀況需要,得
          邀請申請路段之認養單位表示意見。

十、審查作業
  (一)審查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逕行書面資料審查,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
          話或傳真通知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經通知補件,未於 3日
          內內補齊資料,或無法通知者,視同初審未通過。
        2.複審:
         (1)複審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五至七人組成並共同
            審查,並得邀請認養單位或周邊商家列席諮詢,本府相關單
            位及認養單位得以書面方式提供審查及相關意見。
         (2)同一路段同一時間有兩個活動以上提出申請,複審會議將排
            列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將於申請當月月底前於本局網站公告,並另以書面
            通知。
         (4)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
            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
            書及場地申請書送本局審查,本局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
            權利。
  (二)活動內容結合藝術家、表演團體或街頭藝人等進行展演者,得優
        先核准該活動。台北市街頭藝人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站(www.cu
        lture.gov.taipei)查詢。

十一、申請者應配合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應比照「臺北市
          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
          ,每一申請使用路段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貳佰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壹仟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貳佰萬元。
    (二)依內政部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
          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申請舉辦之活動不得有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三)申請舉辦之活動如為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
          上之大型活動,須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本辦法申請舉辦之臨時活動不得有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
          易行為。但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申請核准辦理義
          賣或捐募,或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舉辦藝文展演、文化創意
          產業相關活動者,不在此限。前述活動所販售(含義賣)之商
          品不得與附近店家販售商品性質相同。
          涉及以上但書之現金交易行為,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
          發票或收據。
    (五)申請者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及活動計畫書,例:簽唱會或簽書
          會活動現場如配合唱片公司販售歌手CD或新書,應載明於計畫
          書內並檢附攤商資料表相關資料。
    (六)活動所需帳篷、舞臺、展示看板、帳篷與舞台之背板等設施,
          應以維持徒步區視覺整體美觀、攤棚穿透性及動線通暢為原則
          ,不得遮蔽附近店家,影響店家營業。
    (七)活動內容如包含發送飲料、食品等試飲、試吃行為,應於活動
          前主動自行與附近店家協調,取得共識,以不影響店家營業為
          原則。
    (八)為保障民眾飲食衛生安全,有關本區公益義賣食品,限定販售
          標示清楚之密封包裝或瓶裝食品;另為維護民眾安全並禁止使
          用明火及油炸、熱湯類等食品進行義賣、販售和試吃。
    (九)信義區香堤大道徒步區及威秀影城徒步區共 4處場地,因配合
          周邊店家營業時間,需於上午10時30分前完成進場;晚上10時
          30分後方能撤場。
          西門町徒步區四處場地,配合人行徒步區開放時間及周邊店家
          營業時間,於週間(週一至週五)需於晚上 6時前完成進場(
          需搭配交通維安措施),晚上11時後撤場。週末則需於上午10
          時前完成進場;晚上11時後撤場。
          另為保障徒步區行人安全,若活動需使用發電機,請於發電機
          四周擺放圍籬阻隔,另發電機延伸之電線須全以線槽包覆。
    (十)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攤棚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
          北市展演用臨時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各相關機關得不定時派員檢核,辦理單
            位應配合檢核、蒐證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接受並改
            善。
    (十二)活動辦理時,如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除直接涉
            及道路使用之事宜,可於審查通過後來文說明外,其餘事項
            請於活動前自行洽各機關協調辦理,本局不代予進行任何協
            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