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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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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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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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
金及其他費用。
(二)同一檔期租用水源劇場之演出場次(不含搭景、彩排、拆景)達
16場次(含)以上者,減徵百分之三十使用費。
(三)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減徵百分之三
十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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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源劇場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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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配合市府政策,本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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