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縣政府勞
  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就業服務課:求職、求才登記及就業媒合、就業輔導、雇主服務、
      就業市場資訊提供、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協助、特定對象就業輔導、
      失業給付申請及失業認定等事項。
  二  職業訓練課:多元就業開發、職業訓練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本中心置祕書、課長、站長、專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秘書。

  本中心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副主任。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會計員。
  六  人事管理員。
  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