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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