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教育等事項。
二、技職教育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及其他技職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事項。
五、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藝術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教育科:學校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工程及環境教育科:學校工程、永續環境教育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九、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教育研究及資訊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資訊教育推動等事項
    。
十一、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專員、編審、研
究員、技正、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
士、管理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校園安全室,置主任、督學、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及護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理員
、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