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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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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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