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城鄉發展綱要
      計畫、綜合性政策、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擬定及擴大都市計畫申
      請作業、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及區域計畫之審議、城鄉發展策略研
      析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之擬定及執行、整體開發策略研析等事
      項。
  三、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綱要計畫、都市設計之審議、特定地區都市
      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之擬定、都市景觀及城鄉風貌專案之諮詢
      、規劃、列管、督導及小型景觀工程規劃、執行等事項。
  四、都計測量科:都市計畫樁之測定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數值地
      形圖之測製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判定及核發
      、現有巷道及建築線之指定及核發、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之查詢
      閱覽等事項。
  五、開發管理科: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及核發、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
      清查、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審查、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使用
      之配合審查、甲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都市計畫區配合稅捐減免之
      審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容積移轉之審查、違反土地使用管
      制之查處、救濟等事項。
  六、企劃建築科:建築工程計畫及住宅興建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及
      執行、都市景觀及城鄉風貌專案之設計、施工及執行等事項。
  七、計畫審議科:都市計畫之審議、都市計畫審議原則之擬定及都市計
      畫委員會行政業務等事項。
  八、住宅發展科:住宅政策之規劃、擬定及推行、辦理住宅補貼及修繕
      補助、社會住宅之規劃、興建及輔導獎勵民間興辦與經營管理、國
      宅貸款、國宅用地代管、國宅轉型輔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系統之開發、規劃、管理、公共
      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副總工程司、秘
  書、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
  科員、工程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助理工程員、
  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都市更新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副總工程司。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