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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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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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城鄉發展綱要
計畫、綜合性政策、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擬定及擴大都市計畫申
請作業、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及區域計畫之審議、城鄉發展策略研
析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之擬定及執行、整體開發策略研析等事
項。
三、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綱要計畫、都市設計之審議、特定地區都市
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之擬定、都市景觀及城鄉風貌專案之諮詢
、規劃、列管、督導及小型景觀工程規劃、執行等事項。
四、都計測量科:都市計畫樁之測定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數值地
形圖之測製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判定及核發
、現有巷道及建築線之指定及核發、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之查詢
閱覽等事項。
五、開發管理科: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及核發、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
清查、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審查、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使用
之配合審查、甲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都市計畫區配合稅捐減免之
審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容積移轉之審查、違反土地使用管
制之查處、救濟等事項。
六、企劃建築科:建築工程計畫及住宅興建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及
執行、都市景觀及城鄉風貌專案之設計、施工及執行等事項。
七、計畫審議科:都市計畫之審議、都市計畫審議原則之擬定及都市計
畫委員會行政業務等事項。
八、住宅發展科:住宅政策之規劃、擬定及推行、辦理住宅補貼及修繕
補助、社會住宅之規劃、興建及輔導獎勵民間興辦與經營管理、國
宅貸款、國宅用地代管、國宅轉型輔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系統之開發、規劃、管理、公共
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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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副總工程司、秘
書、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
科員、工程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助理工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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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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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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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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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都市更新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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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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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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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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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副總工程司。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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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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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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