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社團使用本市各活動中心,每天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如同一時間
之場地有兩個以上社團申請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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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團申請使用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期滿再重新依前條規
定申請,以避免同一團體長期佔用同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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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活動中心之社團每月需繳交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每週使用五天;
如每週使用四天,收費貳仟元;每週使用三天(含)以下,收費壹仟
伍佰元),繳入市庫以充作各活動中心維護費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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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期例假日(星期日、一)原則上不予開放(星期六不休息),以配
合管理員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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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各活動中心供各項公益活動及結婚喜宴(有開放辦桌之活動中心
)為優先,各社團使用期間如遇有辦理公益活動或結婚喜宴時,各社
團當日應讓出(停止)使用權,停止使用時不另行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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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各活動中心時,音響以聽到為原則,音量不宜過大,以免干擾附
近居民作息,如因音量過大而干擾附近居民,經三次勸導仍不改善者
,即日起停止使用,並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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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各活動中心時,本所原則不開放冷氣,如加開泠氣者,每小時依
場地等級分別為光興、廣一壹仟元,其餘場地為陸佰元計費,並於次
日繳交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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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統一規範及注意事項提報本所市務會議討論經市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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