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三重市各社團長期使用本市各活動中心統一規範及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各社團使用本市各活動中心,每天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如同一時間
    之場地有兩個以上社團申請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社團申請使用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期滿再重新依前條規
    定申請,以避免同一團體長期佔用同時段。

三、使用活動中心之社團每月需繳交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每週使用五天;
    如每週使用四天,收費貳仟元;每週使用三天(含)以下,收費壹仟
    伍佰元),繳入市庫以充作各活動中心維護費等經費。

四、星期例假日(星期日、一)原則上不予開放(星期六不休息),以配
    合管理員休假。

五、本市各活動中心供各項公益活動及結婚喜宴(有開放辦桌之活動中心
    )為優先,各社團使用期間如遇有辦理公益活動或結婚喜宴時,各社
    團當日應讓出(停止)使用權,停止使用時不另行退費。

六、使用各活動中心時,音響以聽到為原則,音量不宜過大,以免干擾附
    近居民作息,如因音量過大而干擾附近居民,經三次勸導仍不改善者
    ,即日起停止使用,並不得提出異議。

七、使用各活動中心時,本所原則不開放冷氣,如加開泠氣者,每小時依
    場地等級分別為光興、廣一壹仟元,其餘場地為陸佰元計費,並於次
    日繳交市庫。

八、本統一規範及注意事項提報本所市務會議討論經市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