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副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本所各課室主管及調解會秘書五人至七人。
    (二)富法律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召開會議時,應報請新北市政府指定委員參與審議。

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學者專家或其
    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