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板秘字第1102018467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