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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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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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至十一人,副區長為當然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
成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五至九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副區長、主任秘書
、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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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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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成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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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學
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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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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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一)依第三點第二款聘任之成員。
(二)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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