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至十一人,副區長為當然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
    成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五至九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副區長、主任秘書
    、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成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學
    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一)依第三點第二款聘任之成員。
  (二)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