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至十一人,副區長為當然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 成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五至九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副區長、主任秘書 、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一)依第三點第二款聘任之成員。 (二)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