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新北莊秘字第 1072096157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至十一人,副區長為當然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
    成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五至九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副區長、主任秘書
    、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本所課室主管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一)依第三點第二款聘任之成員。
  (二)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