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2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2點第 2項規定辦理。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四、本小組置成員九人,除由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由各課
    課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室主任、熟諳法律或地政業務人員等組成,
    並由主任遴派之。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主任擔任召
    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
    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提
    供意見。前項法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八、本小組秘書業務,由個案之承辦課室辦理。

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  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