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應指派法制(務)或熟諳法律人員,承辦國家賠償業務。
二、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各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應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國家賠償業務,並得 視業務需要,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