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個人回饋運用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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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放區民死亡慰助金(以下簡
稱死亡慰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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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民申辦死亡慰助金,其資格應具備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列各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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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死亡慰助金資格者,每名死亡者核給遺族,補助經
費如下:
(一)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者,每名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經費得視當年度預算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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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亡者遺族得依民法有關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於死亡後當年
度提出申請,如死亡後三個月內期間跨年度者,應於下一年度三個月
內申請,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死亡者如無法定繼承人者,得由家屬代表之一依前項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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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或受託人應備齊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存摺影本及委託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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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於年度之新店溪青潭水資水量保育與回饋費
,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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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追溯自一0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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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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