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死亡慰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個人回饋運用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放區民死亡慰助金(以下簡
    稱死亡慰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三、區民申辦死亡慰助金,其資格應具備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列各款之一
    。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死亡慰助金資格者,每名死亡者核給遺族,補助經
    費如下:
    (一)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者,每名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經費得視當年度預算予以調整。

五、死亡者遺族得依民法有關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於死亡後當年
    度提出申請,如死亡後三個月內期間跨年度者,應於下一年度三個月
    內申請,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死亡者如無法定繼承人者,得由家屬代表之一依前項規定申請。

六、申請人或受託人應備齊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存摺影本及委託書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於年度之新店溪青潭水資水量保育與回饋費
    ,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追溯自一0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