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非理性陳情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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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同仁將工作資源大量耗費於處理非理性陳情案,而能正常處理
    公務,提升行政效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規定辦理,爰訂定本
    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非理性陳情,係指應同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所
    定三項要件,符合同一事由,業經適當處理,仍一再陳情之案件;前
    揭陳情方式包含以口頭、書面、電磁紀錄或其他方式向新北市政府或
    本所為之者皆屬之。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適當處理,係指已於本所職權範疇內,依據法規、政
    策及客觀環境處置周妥並依程序回復陳情人;倘無法依陳情人所請辦
    理者,亦已詳細說明其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者。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一再陳情,係指陳情事由為同一或類同,且該事由明
    顯虛偽不實、不合理或無具體內容,未能提供新事證或未再提供相關
    具體事證而言,業經適當處理並累積陳情 3次(含)以上者。

五、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設召集人 1人,綜理非理性陳情具體建
    議事宜,由本所區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小組委員包括本
    所法制人員,秘書室研考人員及其主管及政風室主管,並由本所政風
    室擔任秘書單位,負責會議召開等行政作業;受理陳情課室之承辦人
    及其主管則為列席人員。

六、本所非理性陳情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受理陳情課室依本要點之原則主動填列「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非
        理性陳情登錄表」(附件 1),交由政風室形式審查。
  (二)形式審查符合者,擇期召開處理小組會議,並做出具體建議。
  (三)處理小組會議建議陳區長裁示。
  (四)受理陳情課室爾後則可逕依裁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