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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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非理性陳情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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