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使用戶政資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防
止戶政資料不當使用或洩漏,依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
聯資料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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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本系統之連結作業申請如下:
(一)申請目的:經由網路連線方式使用本系統取得戶政資料。
(二)申請機關:各機關。
(三)申請性質:全年度辦理之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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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之連結作業管理權責如下:
(一)申請機關向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使用,經核准
後授權使用,使用者離職或職務調整前十日內,亦須提出停止使
用申請。
(二)使用者提出申請時,應填寫附表一,並勾選相關系統功能,經該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章後提出。
(三)經授權之使用者僅能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
(四)使用者對於其用戶識別碼及密碼負有保密之責,嚴禁洩漏與職務
無關之人。
(五)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連線系統或
鎖定工作站,以免遭他人冒用。
(六)申請機關應置系統稽核者,並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由專
人管理。
(七)權限使用期間最長為三年,經授權使用超過六個月未使用時,本
局得取消其權限。
(八)相關伺服器軟硬體設施,由本府資訊中心指派專人管理,以確保
設備功能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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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本系統取得戶政資料其安全及管制作業如下:
(一)使用者經由網路連線查詢戶政資料,應登記或列印使用紀錄,其
直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二)使用者對經授權取得之戶政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僅供原申請目
的使用且不得任意複印。
(三)為保障民眾隱私及維護其權益,使用者應嚴防資料外洩,以免觸
犯刑責。
(四)各機關使用紀錄由其系統稽核者按月彙整,提供使用者業務主管
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形,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閱後留存備
查。如有異常,系統稽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五)附表二由各機關系統稽核者填寫備查。
(六)內政部派員至新北市稽核時,各機關應派員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七)本局每半年抽查使用情形或至使用機關稽核時,各機關應配合相
關作業。如有異常,查明後依規定處理。
(八)使用者對戶政資料之運用,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負行政責
任外,並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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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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