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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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運動場館(以下簡稱場地)以本府體育
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機關,其範圍如下:
一、板橋場區:
(一)第一運動場。
(二)運動廣場。
(三)第二運動場。
(四)體育館。
二、新莊場區:
(一)體育館。
(二)棒球場。
(三)田徑場。
(四)網球場。
(五)陽光草坪。
三、樹林場區:
(一)網球場。
(二)木(槌)球場。
(三)極限運動場。
(四)板樹體育館。
四、泰山場區:
(一)體育館。
(二)展演廳。
(三)田徑場。
(四)網球場。
五、前四款場區之附屬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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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經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一
至附表四。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
一、免收: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二)本府專案核定之體育活動。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
二、減收百分之五十:新北市體育總會及區體育會辦理之體育活動。
前項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之活動,應收取保證金、水電、攤位、廣告、
轉播或其他設備等費用。
本處收取個人場地使用費之場地,其免收或減收情形如下:
一、免收: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未滿三歲兒童、每年九
月九日國民體育日。
二、減收百分之五十: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三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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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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