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運動場館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32426186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場地經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一
至附表四。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
一、免收: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二)本府專案核定之體育活動。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
二、減收百分之五十:新北市體育總會及區體育會辦理之體育活動。
前項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之活動,應收取保證金、水電、攤位、廣告、
轉播或其他設備等費用。
本處收取個人場地使用費之場地,其免收或減收情形如下:
一、免收: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未滿三歲兒童、每年九
    月九日國民體育日。
二、減收百分之五十: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三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