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場地),指新北市各區公所管
轄之場地,其範圍依新北市各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第二點
之規定。

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場地如委託民間經營者,得依實際營運需求收費。但不得逾前項附表之收
費標準。

申請使用場地,其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之情形如下: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場地佈置期間,減收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
出售門票之場地,其免收或減收門票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未滿三歲兒童及每年九月九日
    國民體育日,免收門票費用。
二、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三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減收二分之一門票費
    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