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31997941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財政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場地,其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之情形如下: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場地佈置期間,減收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
出售門票之場地,其免收或減收門票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未滿三歲兒童及每年九月九日
    國民體育日,免收門票費用。
二、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三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減收二分之一門票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