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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條
下列之舊違章建築,不得申請修繕: 一、拆除或整理計畫業經核定公布不在此限。 二、全倒或全毀者。但天然災害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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