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臺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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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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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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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補助。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基金之孳息。
八、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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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學與研究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建教合作支出。
六、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七、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設施支出。
八、其他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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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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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照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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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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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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