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臺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補助。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基金之孳息。
  八、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學與研究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建教合作支出。
  六、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七、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設施支出。
  八、其他教育支出。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利用。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照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