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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