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之組織,除國
  民中學合併設置於縣立高級中學者,其組織依臺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
  程準則之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本規程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國民小學依其所在地,應冠以臺北縣及鄉(鎮、市)之名稱;國民中學
  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臺北縣立之名稱。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以下合稱學校),置校
  長,承縣長之命及教育局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
  。

  學校依其規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並設輔
  導室或輔導教師。
  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
      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
      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
      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
      ,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國民小學之組織標準如下:
  一、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訓育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教務處得設教學
      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
      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
      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
      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國民中學之組織標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資訊
      組、訓育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
      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
      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及國民小學
  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數,定其組織如下:ㄧ、六班以下
  :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訊組;總務處得
  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
      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
      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其國小部十三班以上增設教導處,其下得設教
  務組、學輔組。

  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特教組;設技藝教育班者,
  得視需要於適當處、室設技藝教育組。

  學校教職員得置之各類職稱均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
  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
  員,專任或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會計員者
  ,得置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
  本府派員兼辦。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
  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均依國民教
  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
  工代表組成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其成員比例另訂之。

  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