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及國民小學
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數,定其組織如下:ㄧ、六班以下
: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訊組;總務處得
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
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
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其國小部十三班以上增設教導處,其下得設教
務組、學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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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
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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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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