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委託,係指本府提供學校之土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於一定
  期間內供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
  託人),辦理國民教育者。
  私立中、小學不得為前項之受託人。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於小學為六年至十年;於中學為三年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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