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除校本部外,得視學習需求另設分校、分班或教學點;其所需場
地應為自有或租借,且符合教學使用需求及建築、消防等公共安全相關規
定。
本府得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
)免收場地使用費或以優惠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
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但場地租借所生之使用水電或設備等其
他費用,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及相關收費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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