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辦理社區大學團體所需經費,應自行籌措。但本局得視其辦學績效及 社區發展,核予獎助經費。 前項獎助經費之內容及用途如下: 一、開辦費:補助新設社區大學之費用。 二、補助費:補助各社區大學之基本辦學、專案計畫及增設分校、分班或 教學點之經費。 三、獎勵費:依社區大學之校務評鑑成績,核予辦學獎勵費用。 獎助經費總額以當年度新北市議會通過之社區大學補助總額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