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團體所需經費,應自行籌措。但本局得視其辦學績效及
社區發展,核予獎助經費。
前項獎助經費之內容及用途如下:
一、開辦費:補助新設社區大學之費用。
二、補助費:補助各社區大學之基本辦學、專案計畫及增設分校、分班或
    教學點之經費。
三、獎勵費:依社區大學之校務評鑑成績,核予辦學獎勵費用。
獎助經費總額以當年度新北市議會通過之社區大學補助總額為上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