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定期辦理校務評鑑。 社區大學經評鑑辦理不善者,本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 其情節,停止或減少獎助經費,或終止委託契約。 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之審議及評鑑等相關事項,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設置社區大學審議會。 第一項校務評鑑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