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定期辦理校務評鑑。
社區大學經評鑑辦理不善者,本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
其情節,停止或減少獎助經費,或終止委託契約。
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之審議及評鑑等相關事項,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設置社區大學審議會。
第一項校務評鑑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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