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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學員修習課程成績合格者,得由社區大學核發學習證明。 學員修習課程達一定程度者,得由本府核發學習證書。 有關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核發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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