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得受託辦理社區大學: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評鑑辦學績效優良。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評鑑辦學績效優良。
二、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
    十五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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