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置主任及主任秘書各一人,其中一人為專任,綜理社區大學業
務。
社區大學應研訂校務發展計畫,並依校務發展需求,設置相關校務運作組
織;其組織編制,由社區大學訂定後,報本局備查。
本府自行設立之社區大學,其員額編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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