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應置主任及主任秘書各一人,其中一人為專任,綜理社區大學業 務。 社區大學應研訂校務發展計畫,並依校務發展需求,設置相關校務運作組 織;其組織編制,由社區大學訂定後,報本局備查。 本府自行設立之社區大學,其員額編制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