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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社區大學應設校務會議,由講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及學員代表組成。並 得邀請社區居民,提供校務發展意見。 前項講師代表及學員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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